机关党委“党员先锋岗”管理办法
(2020年6月23日机关党委会议通过)
为扎实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校党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关党委《关于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承诺践诺”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党员先锋岗”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机关所有党员均应立足本职工作,作出“党员承诺践诺”,摆放统一配发的标注有党员姓名、承诺践诺信息等内容的标牌。
第二条 “党员先锋岗”的产生,由党员所在支部民主评议、推荐申报,经机关党委审批,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员先锋岗”一般不超过本支部党员总数的30%。
经机关党委会议研究,可以直接认定“党员先锋岗”。
第三条 “党员先锋岗”的标准:
(一)党性观念强。政治觉悟高,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服务意识强。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职责,“三全育人”观念强。
(三)纪律观念强。严守党纪党规,服从组织,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
(四)工作作风好。踏实认真,努力工作,顾全大局,团结同志,群众满意度高,树立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推动学校发展。
(五)创新意识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胆更新观念,灵活掌握方针政策,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党员先锋岗”工作期间均应佩戴党徽,亮明身份,接受监督。
第五条 “党员先锋岗”工作岗位调整但组织关系仍隶属机关党委的,其“党员先锋岗”身份随工作岗位调整至所属支部;“党员先锋岗”因工作调离机关或退休等原因,组织关系不再隶属机关党委的,其“党员先锋岗”身份自动消失。
“党员先锋岗”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被追责,或被师生员工投诉,经核实属实者,由所在支部作出取消“党员先锋岗”决定,报机关党委审批。
第六条 支部“党员先锋岗”名额出现空缺的,可由所在支部研究,增补相应“党员先锋岗”,报机关党委审批。
第七条 各支部负责本支部“党员先锋岗”和“党员承诺践诺”的日常教育管理、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第八条机关党委每年通过明查暗访和群众访谈等方式对 “党员先锋岗”“党员承诺践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或群众反映存在问题的党员,情节较轻的,责成支部或由机关党委给予约谈、责令改正、取消身份处理;情节较重的,根据党员违纪违法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校党委和机关党委开展的培训学习、晋级晋升、评优选先活动中,优先推荐“党员先锋岗”和“党员承诺践诺”表现优秀的党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机关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