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北政法大学机关委员会
关于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2021年11月29日机关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四)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领导班子建设的总体要求,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适时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按照部门科级干部职数和岗位设置选任,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部门内轮岗调配和跨部门对外交流。
第五条 科级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初任科级职务的,须具有4年以上工龄。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的,应具有2年以上工龄。
(三)提任正科级职务的,须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任主任科员2年以上。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直接任正科级职务。
(五)党委工作部门科级干部人选应为中共党员。
以上关于任职时间的要求一般截至校党委会议召开时。
第七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但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破格提拔干部应从严掌握,并报组织部同意。
第八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初步人选。机关科级岗位由各处(部、室)在本部门全体教职工范围进行谈话推荐或民主推荐,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后,将初步人选报机关党委。推荐时提倡机关内部轮岗交流;机关内部没有提拔岗位的,可提出对外交流提拔意见,但应经接收部门同意,并与组织部沟通。属交流提拔的应在原单位推荐,由原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考察。
(二)确定考察对象。机关党委将初步人选报组织部,由组织部会同人事处对人选的条件、资格等进行审查后向机关党委反馈。根据反馈意见,机关党委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机关党委按照规定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进行专项调查或延伸考察。
(四)报送人选。根据考察材料和考察意见,机关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形成推荐人选书面报告,明确任用意见与有关材料一并报组织部。
第九条 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逐一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机关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机关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
第十二条 宣布任职决定。科级干部的任职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机关党委指派专人到会宣布。
第十三条 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机关党委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申诉。在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违反纪律要求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科级干部辞职、免职、降职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机关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