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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20080701 党员参加党内会议、集体活动纪律要求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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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北政法大学机关第一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参加党内会议、集体活动纪律要求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精神,拟定中共西北政法大学机关第一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称“机关一总支”)中共党员(包括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以下称“党员”)《参加党内会议、集体活动纪律要求》(以下称《纪律要求》)。

二、党内会议包括由校外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等职能部门及机关一总支、各党支部召开、委托召开的会议。

党内集体活动包括由校外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等职能部门及机关一总支、各党支部通知、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参观、党建及其他集体性活动。

党员参加其他上级机关通知、组织、安排的会议、集体活动的纪律要求,可以参照本《纪律要求》的具体内容执行。

三、党员参加党内会议、集体活动,除党支部自行组织、安排的以外,一般由机关一总支发出书面通知,各党支部书记签收;党支部书记暂缺、暂时未在岗的,可由党支部其他委员、其他党员代收转达。

党支部其他委员、其他党员代为签收后,应当及时予以转达;如因其未及时转达而有所贻误的,首先由党支部承担对上级党组织的责任,再在党支部内明确代收代转者的责任。

四、党支部书记签收党内会议、集体活动通知后,应当及时与党支部其他委员沟通,尽快采取措施,认真布置、精心安排、随时检查,保证通知精神落实到每个应当参加的党员本人。

党支部通知党员参加党内会议、集体活动时,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方式或电子邮件通知方式。如果采取书面通知方式,建议党支部要求党员同志在书面通知上的空白处签名标示,作为已经通知到本人的凭证;党员如有要求,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但党支部应当在相关会议上确认党员电子邮件名称的准确性,防止错发误发。

五、党员应当按时按要求参加党内会议、集体活动,不得迟到,不得早退,更不能缺席。确因特殊缘由(如参加更高层级党组织、上级机关会议,本通知收知前已经安排好的其他重要会议、工作,本人或者直系近亲属伤病住院治疗无法离开以及党支部书记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等)不能参加的党员,应当向党支部书记提交书面请假材料(载明不能参加的简明理由)。如属因公务原因不能参加的,请假材料上还应有所在处级单位领导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如因伤病住院而不能参加的,应先以其他方式通报党支部书记,待后主动补交书面请假材料和相关医疗证明(复印件即可)。党支部书记审查党员请假材料后,签署同意其请假或不同意其请假的意见。

党员不参加党内会议、集体活动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但未获批准仍不参加的,应当在党支部会议记录本上明确记载为缺席,并适时告知党员本人。

六、参加党内会议、集体活动采取本人亲笔在《机关第一党总支各支部党员参加会议、集体活动签到表》上签到的方式;杜绝他人代签及其他弄虚作假现象。

七、党支部书记应当安排支部其他委员或其他正式党员对参加党内会议、集体活动的情况即时统计,如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请假人数、缺席人数等,并提前报告给机关一总支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专门人员,由其汇总登记上报。

八、党员参加党内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要求关闭移动电话或将其设置在不影响会议秩序的状态;会议进行中,不得接拨电话、随意进出座位及会场、翻阅与会议无关的其他材料、相互说话及玩闹,也不要睡觉;会议发言时应当言简意赅、有理有据、文明礼貌,不进行人身攻击,不辱骂、谩骂他人。对违反会议纪律要求的党员,要在党支部会议记录本上载明,并适时告知党员本人。

党员参加集体活动时,应当服从党支部的具体指挥和安排,积极投入,主动完成。

九、对违反本《纪律要求》的各种表现,党支部除在会议记录本上明确记载并告知党员本人外,对违反者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党内评优、职务晋升、民主生活会中,都应当作为考量因素或否决因素;其中特别严重、达到违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程度的,报请予以党纪处分。

十、对本《纪律要求》的具体内容,党支部应当在全体党员会议上学习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

十一、本《纪律要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时,由机关一总支研究解释、解决并加以完善。

十二、本《纪律要求》已经机关一总支扩大会议通过,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起在机关一总支内执行。

 

附:机关一总支《各支部党员参加会议、集体活动签到表》(样表,略;见火炬·管理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