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北政法大学机关第一总支部委员会
党员党费收取、交纳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北政法大学机关第一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称“机关一总支”)各党支部的实际,制定机关一总支《党员党费收取、交纳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一、机关一总支各党支部党员(含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以下称“党员”下同)应当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标准自觉、主动交纳党费。
二、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交纳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税后)为基数乘以规定比例计算,即按目前工资表中所列工资收入的前两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不含年终一次性津贴)之和为基数,乘以规定比例足额交纳。
三、党费交纳的比例为:①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② 3001至5000元者,交纳1%;③5001至10000元者,交纳1.5%;10001元以上者,交纳2%。不实行分段累计的办法。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及时告知所在党支部收取党费的同志,并从发生变化次月起,变更交纳党费标准、数额。
四、各党支部向党员收取党费的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三,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个星期三。届时党员应当主动向所在党支部负责收取党费的同志交纳;因故确实无法按时交纳的党员,应当事先与收取的同志沟通,可以提前交纳党费;请勿延迟交纳党费。
五、各党支部应当在全体党员会议上明确告知党员,本党支部收取党费同志的姓名、收取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六、各党支部负责收取党费的同志,收取党员党费时,应指导党员填写机关第一党总支“×××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有关栏目一式2份,必要时为交纳党费的党员填写《党员组织生活手册》中“交纳党费记录”栏目。
七、各党支部应将全部收取完成的党费,于收取党费日的次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10时前,交付机关一总支组织委员签收,由机关一总支组织委员在当日17时前将全部党费上缴学校财务处党费收取人收取入帐。
八、对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党费的党员、未按时收取党费的党支部及其收取党费的党员同志,机关一总支除予以批评教育外,将依次记录在卷,作为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支部书记、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及年度先进工作者评选的一票否决因素。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可视为自动脱党,由支部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出具书面材料,报告上级党组织审批。
九、其他有关未详事项,以中共中央组织部《规定》内容为准。
十、机关一总支将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各党支部及党员公布年度党费收取、缴纳及返还使用情况,接受全体党员监督。
十一、对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各党支部应当在全体党员会议上学习、讨论,并做好会议记录。
十二、本《办法》执行中出现新问题时,由机关一总支请示学校党委组织部后解释、解决并加以完善。
十三、本《办法》已经机关一总支扩大会议通过,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