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北政法大学机关委员会议事规程
(2020年8月31日机关党委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5日机关党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完善机关党的领导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机关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保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机关党建工作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机关党的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根据实际情况,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保密)等委员。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单数。机关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机关党的委员会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专心专责抓党建。
第四条 机关党委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应当由机关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机关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机关党委应当发挥在机关党建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贯彻执行,确保党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到位、政治把关作用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基层组织制度执行到位和推动改革发展到位。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召开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
(三)加强机关党委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委员分工联系支部等制度,具体指导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政治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岗位聘用、评奖评优、人才项目申报推荐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校党委各项决定和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举措。
(二)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机关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战工作、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纪检监察等。
(四)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五)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发展党员、党员转正、党员教育管理、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等事项。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把好政治关,明确机关各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办法。
(九)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讨论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十二)其他需要由机关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会议组织与召开
第七条 机关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因故不能到会的,需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条 机关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向召集人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参加会议成员为机关党委全体委员。根据讨论议题,可吸收其他部门行政领导、党支部书记、党员代表等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讨论有关部门或群团组织的重大问题,需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的,可要求该部门或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和所属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如有需要,还可邀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出席指导。
第六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机关党委会议的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机关党委书记确定。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机关党委书记与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酝酿。
第十一条 机关党委会议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交与会成员阅知。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要临时增加议题,应经机关党委书记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七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进行汇报,汇报要实事求是、论据充分,要重点突出、观点明确,其他委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最后表态和提出明确意见。会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定或决议。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决策的,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机关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议事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超过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十五条 对会上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
第十六条 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向其传达会议情况及决定。
第十八条 会议议事时,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会议具体内容和会议结论。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记录经机关党委书记确认签字后,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存档备案,同时建立机关党委会台账。
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机关党委书记审定,依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同时,应明确负责人、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议事决策,严守党内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事业至上、出于公心,正确行使权力,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十一条 始终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委员应当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委员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和决定形成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要追究责任。对于因失密造成后果的要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认真思考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在机关党委会议前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在会上积极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议事决策情况,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会议决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机关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都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由分工负责人将落实的情况向会议汇报。
第二十七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校党委反映,但在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应当坚决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程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程自机关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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