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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西北政法大学机关委员会议事规程

  • 来源:机关党委
  • 发布者:机关党委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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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北政法大学机关委员会议事规程

2020年831日机关党委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机关党委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中共西北政法大学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机关党委充分发挥在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贯彻执行,确保党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到位、政治把关作用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基层组织制度执行到位和推动改革发展到位。

第三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应当由机关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任务、基本方略,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定及指示精神,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机关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战工作、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纪检监察等。

(三)党委工作的基本规章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把好政治关,明确机关各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办法。

)研究决定发展党员、党员转正、党员教育管理、党支部建设、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等事项。

)有关党建工作方面的评优和奖惩等工作。

)研究讨论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与召开

第五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因故不能到会的,需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向召集人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参加会议成员为党委全体委员。根据讨论议题,可吸收其他非委员行政领导、党支部书记、党员代表等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讨论有关部门或群团组织的重大问题,需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的,可要求该部门或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如和议题相关,所属各支部书记可以列席会议;如有需要,还可邀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出席指导。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党委会的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委书记确定;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副书记与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酝酿。

第九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交与会成员阅知。

第十条 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要临时增加议题,须经党委书记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进行汇报,汇报要实事求是、论据充分,要重点突出、观点明确,其他委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末位表态和提出明确意见。会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超过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十三条 对会上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向其传达会议情况及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议事时,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会议具体内容和会议结论。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记录经党委书记确认签字后,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存档备案,同时建立党委会台账。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同时,应明确负责人、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议事决策,严守党内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事业至上、出于公心,正确行使权力,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八条 始终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委员应当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党委会成员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和决定形成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要追究责任。对于因失密造成后果的要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应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情况,认真思考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在党委会前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在党委会上积极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情况,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七章  决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全体会议成员都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由分工负责人将落实的情况向党委会议汇报。

第二十四条 对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向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校党委未作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员及教职员工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程由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